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50016690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中等教育

立法總說明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制定公布,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就學校辦理實習課程實施績效
評量;其評量之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為落實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之目標,確保其實施效益,進而消弭、縮短
學校教育與就業市場之差異,提升畢業生就業能力,對於學校實施實習課
程,應建立績效評量機制,爰訂定「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績效評量辦法
」,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第二條)
二、明定實習課程之範圍。(第三條)
三、明定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項目。(第四條)
四、明定實習課程績效評量之審查方式。(第五條)
五、明定實習課程評量之原則及程序。(第六條)
六、明定實習課程評量等第與其獎勵及追蹤輔導門檻。(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