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74339A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立法總說明

為符應兒童權利公約之締約精神,採取適當措施,使所有兒童均能接受教
育,對有需求者提供協助,並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
條規定:「(第一項)主管機關應會同戶政、移民主管機關協助未辦理戶
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之兒童、少年依法辦理有關戶籍
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第二項)前項兒童、少年於戶籍
登記完成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其社會福利服務、醫療照顧、就
學權益等事項,應依法予以保障。」對無國籍學生就學權益,依法應予以
保障。
基於人道關懷精神,協助無國籍兒童及少年得順利就讀我國國民小學、國
民中學,依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國民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
項規定:「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
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無國籍學生就學相關事項之辦法,以維護其就
學權益,爰訂定「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辦法」,其要點如
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名詞定義。(第二條)
三、無國籍學生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之分發基準。(第三條)
四、無國籍學生具特殊教育需求者,應依相關規定評估、鑑定及實施特殊
    教育。(第四條)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對無國籍學生就學情形,必要時
    應予協助。(第五條)
六、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條,就學權益相關事項之辦
    理方式。(第六條)
七、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辦理無國籍學生就學績效卓著者,
    得對相關人員予以行政獎勵。(第七條)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