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教學設備。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四)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
五、補助項目:
(一)英語教學設備: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圖書及教具。
2.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備。
3.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及教學
活動。
2.國際學伴計畫。
3.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4.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相關計畫。
5.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包括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 CEF架構B2級以上考試通過者之英語檢
測報名費。
2.其他配合本署政策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
知能研習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費用。
(四)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運作人力費用。
2.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理行政業務等費用。
3.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維運費用。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1.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所需費用。
2.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3.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
用。
(六)前五款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七)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辦理,除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偏遠地區學
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其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
分之七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
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
分之九十,及第五款所定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
學人員,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外,其
他款次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
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
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與學校自籌;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
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
購事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
所有。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
程,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
反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
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四)補助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付,
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則分三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
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
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
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
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
成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與
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
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