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推動英語教學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27 1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國民教育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0940181659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8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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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50177980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中華民國95年11月21日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第3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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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0970009915C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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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 0990217415C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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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8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1000203825B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8點,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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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7日教育部臺國(二)字第1010206287B號令修正發布名 稱及全文8點,並自102年1月1日生效(原名稱: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英 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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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08 08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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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500515 68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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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6年2月20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080 78B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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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0600939 53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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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0005737 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設備及活動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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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1186 2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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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289 86A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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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327 1A號令修正發布第3點、第5點、第7點及第5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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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三、補助內容:
    (一)英語教學設備。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四)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五、補助項目:
    (一)英語教學設備: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之英語教學相關設備
            、圖書及教具。
          2.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浸潤式活動情境營造之相關教學設備。
          3.偏遠地區學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
    (二)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活動:
          1.提升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成效計畫項下各類英語課程及教學
            活動。
          2.國際學伴計畫。
          3.海外青年英語服務營。
          4.部分領域課程雙語教學相關計畫。
          5.其他辦理英語課程教學及學生學習之相關計畫。
    (三)教師專業知能與素養:
          1.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包括正式及三個月以上代理教師),
            通過英語檢測相當於 CEF架構B2級以上考試通過者之英語檢
            測報名費。
          2.其他配合本署政策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提升英語教學專業
            知能研習及支持教師專業發展費用。
    (四)設置英語教育資源中心、充實設備及其年度維運:
          1.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運作人力費用。
          2.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辦理行政業務等費用。
          3.補助英語教育資源中心網站維運費用。
    (五)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學人員:
          1.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所需費用。
          2.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全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用。
          3.補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部分工時外籍英語教學助理所需費
            用。
    (六)前五款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七)本署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其補助比率應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各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財力分級級次表辦理,除第一款第三目所定偏遠地區學
          校實施英語教育所需設備經費其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
          分之七十、第二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
          之八十八、第四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
          分之九十,及第五款所定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
          學人員,其最高補助比率為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第四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外,其
          他款次訂定補助比率如下:第一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第二
          級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第四級
          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最高補助
          以百分之九十為限,其餘不足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與學校自籌;本補助原則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
          政狀況及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
          殊需要予以增減補助比率。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購買設備,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
          購事宜,嚴防採購弊端;所購置之設備財產登記為受補助學校
          所有。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定補助後,即應配合計畫辦理期
          程,備妥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
    (二)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並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違
          反規定者,本署得減少或停止往後年度之補助款或未撥款項。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一學年度(年度)受補助經費
          辦理核結後,本署始得撥付當學年度(年度)之補助款。
    (四)補助金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於計畫核定後一次全數撥付,
          超過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者,則分三期按計畫核定總額之百分
          之三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三十撥付。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本署核定補助金額後,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經費請撥單及備妥第一期收據送本署辦理撥款,已撥經費
          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經費請撥單及第一期執行摘要表,請撥第二期經費。本署
          將視當學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英語教學實施年級配合政
          策情形予以撥款。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本署核撥經費後一個月內完
          成英語教學設備補助之核配學校及其項目經費,並依教育部與
          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第七點將補助項目及金額函知辦理學校,並將最終核配學校
          名單及經費副知本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