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
四項規定:「有前三項情事者,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
訊之蒐集及查詢。」第七項規定:「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
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依上開
規定之授權,訂定「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
理利用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性別事件之定義。(第二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相關事宜,資料庫應記錄使
用狀況。(第三條)
四、各級學校於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學校人員前、後及定期查詢之作
業程序。(第四條)
五、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三項情事之通報程序。(
第五條)
六、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之建置程序及中央主管機關查詢資料之登錄。(第
六條)
七、解除登載之通報處理方式。(第七條)
八、相關機關及學校人員負有保密義務。(第八條)
九、學校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處理方式。(第九條)
十、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