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術教育以培養藝術人才,增進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與創意能力,充
實國民精神生活,提昇文化水準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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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昇全民藝術涵養、美感素養,實施藝術教育,類別如下:
一、表演藝術教育。
二、視覺藝術教育。
三、音像藝術教育。
四、藝術行政教育。
五、其他有關之藝術與美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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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
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學校應宣導並落實尊重藝術教育活動作品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
他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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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藝術才能班
,就具藝術才能學生之能力、性向及興趣,輔導其適當發展。
前項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必要時得成立專業認定審核小組,審查藝術才能班兼任、代課教師資
格及鐘點費支給事項。
辦理績效不良之藝術才能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得
令其減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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