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助藝術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八十七年六月
十日訂定發布,為配合藝術教育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施行
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從事藝術『與美感』教
育工作成績優異之機構、團體或個人,應予獎助;其辦法由各級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定之。」,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名稱修正為「教育部獎助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實施辦法」。(修正名
稱)
二、本辦法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增列本辦法所稱從事藝術與美感教育工作類別。(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增列從事美感教育得予獎助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四條及第
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