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 1070191495B號、外交部外 授領二字第1075144451號、內政部台內移字第1070086785號令會銜修正發 布全文13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五年
六月八日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外交部、內政部共同會銜發布全文
七條,並於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由本部修正發布十一條。基於全球華語學
習之熱潮,應有條件開放短期補習班得自境外招收外國人來臺研習華語,
提供更多樣之華語學習課程,推動華語文教育產業;另為確保短期補習班
教學及服務整體品質之前提下,研修調整相關審查條件,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相關程序及應遵行事項,除本辦法外,增
    列依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為鼓勵短
    期補習班投入對外華語教學工作,將須具備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經
    驗之條件放寬為三年。(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增列地方主管機關於每年四月三十日以前,將短期補習班相關申請資
    料核轉本部,以及增列短期補習班核准立案名稱及其英譯與增列短期
    補習班服務契約書應載明事項。(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增列短期補習班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
    項情形外,並應符合相關資格條件。(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修正本部公告審查結果之時間為每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及將核准招生
    效期修正為每次三年。(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為確保短期補習班華語教學環境整體品質,增列地方主管機關得不定
    期對短期補習班實施實地檢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增列短期補習班自境外招收外國人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時,本部得視
    其性質及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之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九
    條)
七、增列外國人於短期補習班研習應檢具之文件。(修正條文第十條)
八、為避免外籍生藉來臺學華語之名義,發生在臺非法打工之情事,增列
    短期補習班於外國學員有缺課及喪失學員身分等情事時,應於七日內
    通報相關機關。(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修正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