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 1040162891B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圖書館法第九條規定:「(第一項)圖書
館辦理圖書資訊之採訪、編目、典藏、閱覽、參考諮詢、資訊檢索、文獻
傳遞、推廣輔導、館際合作、特殊讀者(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
難障礙者等)服務、出版品編印與交換、圖書資訊網路與資料庫之建立、
維護及研究發展等業務。(第二項)前項特殊讀者服務,其圖書資訊特殊
版本之徵集、轉製、提供與技術規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為利視覺、聽覺、學習及其他閱讀困難障礙之
特殊讀者與一般讀者有相同機會利用各圖書館提供之各項資源,爰訂定「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以下簡
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特殊讀者及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定義。(第二條)
三、圖書館應依其服務對象及規模大小,對特殊讀者提供服務。(第三條
    )
四、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
    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第四條)
五、圖書館得向著作權人、出版人或各界徵集圖書資訊版本及其徵集圖書
    資訊之方式。(第五條)
六、圖書館得對贈與圖書資訊之人進行公開表揚。(第六條)
七、圖書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轉製方式。(第七條)
八、圖書館轉製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格式,應採技術開放格式,並由專責
    圖書館諮詢特殊讀者教育機構等各方意見後訂定並公告。(第八條)
九、專責圖書館為達對特殊讀者提供服務之目的,對於附有防盜拷措施之
    圖書資訊版本得採取必要之因應作法。(第九條)
十、圖書館應就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分類編目及建檔管理,並定期與專責圖
    書館建立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結合,提供便於特殊讀者利用之圖
    書資訊查詢目錄。(第十條)
十一、圖書館得與國內外圖書館、法人或團體建立資源流通共享及分工合
      作關係。(第十一條)
十二、圖書館對特殊讀者提供圖書資訊特殊版本之服務方式包括實體版本
      之交付或網際網路線上接觸或下載,並採適當方式控管,確保專供
      特殊讀者閱覽使用,以保障著作權人權利。(第十二條)
十三、圖書館辦理特殊讀者服務,應備置符合特殊讀者需求之接觸設備及
      輔具,必要時並得提供借用服務。(第十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