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教社(四)字第 1090113731B號令修正發 布第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社會教育

立法總說明

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七日訂定發布,經依規費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檢討,並參酌一百零
八年一月九日制定公布國家語言發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辦理認證應徵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爰修
正本標準第二條,明定減半收費;又考量本認證報考族群多屬十九歲以下
學生,係屬無經濟能力或經濟能力較須協助之對象,為推廣閩南語、鼓勵
年輕學子學習,明定十九歲以下免收報名費。

法規異動

修正

參加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者,應繳納報名費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報名費,基於推廣閩南語及教育宣導之需,報名費減半收費為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十九歲以下考生免收報名費。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由現行條文前段移列,內容未修正。
二、現行條文但書所定本標準發布施行之日起三年內一節,原係依規費法
    第十一條規定「(第一項)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
    列情形,定期檢討: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二、消費者物價
    指數變動情形。三、其他影響因素。(第二項)前項定期檢討,每三
    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予以規定,經依上開規定予以檢討,並參酌其
    他部會類似法規體例,及一百零八年一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國家語言發
    展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認證應徵
    收之規費,必要時得免徵、減徵或停徵。」爰刪除「但本標準發布施
    行之日起三年內之」文字,併同十九歲以下考生免繳納報名費之規定
    ,酌作文字修正後,移列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