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七十五年二月三日訂定發
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為
因應國民體育法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及回應各界對於本辦法內
容之反應與建議,並為使本辦法更臻明確,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
法」。(修正名稱)
二、修正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三、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國民體育法修法,增列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
年(以下簡稱學校)課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教育部有關空氣品質相關政策,增列「空氣
品質」
狀況亦為學校實施體育課程應評估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增列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規定,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
參與體育活動課程。(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十三條)
七、配合國民體育法之修正,刪除學校體育設備使用管理規定及運動措施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