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6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40301083A號令修正發布 第9條、第18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體育

立法總說明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一百零二
年十一月十九日訂定發布,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三年九月
十二日修正發布。為健全對參與訓練、檢定者之保障及鼓勵產物保險業者
承保意願,並參考其他法規所訂責任保險金額,本辦法現行條文第九條及
第十八條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法定保險金額有調整必要,爰修正本辦法第
九條、第十八條責任保險之最低法定保險金額。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申請,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檢定費用:
    (一)載飛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三千元。
    (二)指導員:學科測驗,新臺幣一千元;術科測驗,五千元。
二、證書費用:初發或展延者,每件新臺幣二百元;補發或換發者,每件
    五百元。
辦理專業人員資格檢定應投保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鑒於本辦法規範責任保險之目的,在於敦促訓練機構提高安全意識與
    預為風險管理,並於事故發生時,透過保險制度協助風險分攤,並填
    補承擔法律賠償責任所遭受之損害;爰參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
    十條,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最低保險金額,以具體
    保障參與訓練、檢定者於意外發生時所造成身體傷害與財物損失,健
    全責任保險制度精神與保障功能;並參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
    條規定之責任保險用語,酌作文字修正。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報名者之健康及飛行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
    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報名者未成年者,並應徵得其法定代理人同
    意。
三、指派指導員於起飛場或降落場指導及協助。
四、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五、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六、投保責任保險。
七、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六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契約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四千八百萬元。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修正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最低保險金額,理由同第九條
    說明二;並參照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責任保險用詞,
    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