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發放作業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教育部臺軍(三)字第1000066591C號令修正發布第5 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教育 / 軍訓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私校軍訓教官或護理教師待遇經費,逕撥代辦學校帳戶,依程序
        撥發至當事人帳戶與結報,不得提前、超額提領或流用、挪用。
  (二)應扣款項及所得稅扣繳事宜,依相關法規辦理。
  (三)人事異動時(新進、離退、遷調、晉陞、晉支及改敘),各人事
        作業單位應將人事命令(人令文號與生效日期)副知薪資作業代
        辦學校,並將人事線傳資料每月彙整傳送代辦學校;代辦學校於
        撥付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各類給與時,應
        將撥款資料通知其所任職學校,學校於收到上揭補助通知時,應
        以補助收入列帳,並同時認列相關支出。
  (四)各承辦人員應嚴守作業紀律,其因職務異動應將薪資帳目相關收
        支表冊列入移交,軍訓主管應負審查責任,對承辦人切實督導,
        如有違失,按情節輕重依相關法令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