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分別自88年2月3日、94年2月5日制定公布。
為使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順利施行,共同研究解決各機關適用行政
程序法、行政罰法之疑義,本部分別於89年8月4日、94年4月1日以(
89)法律決字第000268號函、法律字第0940700172號函下達「法務部
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法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設置要
點」,作為諮詢小組之設置依據。
二、考量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施行至今,司法實務及本部已累積大量適
用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之裁判及函釋見解,可供各機關適用參考;
且上開諮詢小組已久未召開會議,而未來如有需要討論各機關適用行
政程序法、行政罰法所生之疑義,可另行就個別議題邀請學者、專家
召開個案諮商會議。是以,上開諮詢小組已無存在之實益,爰自 105
年11月15日停止適用「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法
務部行政罰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