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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811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 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43年7月20日行政院令准修正發布全文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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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69年10月24日法務部法令字第468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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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 85年5月24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2455號令修正第7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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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811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 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 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 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