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理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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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地方檢察署檢察分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分署。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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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
並陳報所屬高等檢察署轉報法務部。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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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處設紀錄科、執行科、文書科、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資料科及訴訟
輔導科。各科置科長一人,負責指揮監督各該科事務。其事務較簡者,得
不分科或併科辦事。執行科及直轄市地方檢察署書記處各科業務較繁者,
得分股辦事。
前項科長或薦任股長由檢察長層報法務部就所屬薦任書記官派兼之。委任
股長由檢察長報請高等檢察署就所屬委任書記官派兼之。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委任股長,依法務部授權之規定,由檢察署就所屬委
任書記官派兼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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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擬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請所屬高等檢察署轉
請法務部核備。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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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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