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4504600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 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處務規程係於一百年十月五日訂定發布,一百零一年一
月一日施行,歷經一次修正,最近一次係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
發布。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
相關規定,爰修正第四條檢察機關用語之文字。

法規異動

修正

法醫病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身體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二、病理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三、死因之勘驗、檢驗、鑑定及研究。
四、法醫病理學上疑難鑑驗之解釋及研究。
五、法醫病理實驗室標準作業之訂定。
六、各地方檢察署法醫業務指導及監督。
七、法醫人員之培訓。
八、其他有關法醫病理學之研究及發展事項。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
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之文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