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204503580號、內政部臺內防字第 1020087282號、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1020203745號、國防部國規委 會字第102000018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10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
      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
      別法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指經法院、軍事法院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裁定施以強制治療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
  三、強制治療處所:指內政部委託法務部、國防部指定之醫療機構或其
      他處所。

  強制治療之費用,包括在強制治療處所治療期間產生之治療費、住院費
  、伙食費、衣被費、洗滌費及其他治療之必要費用。
  前項經費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或委由法務部、國防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