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70852108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8條,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於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經法務部以法令字第一0一0八一0九七
四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八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茲因法院組
織法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一0七000五五四
六一號令公布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爰修正本辦法名稱為「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
職期調任辦法」,並配合修正有關檢察機關名稱之規定,俾落實司法改革
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
議,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修正各級檢察機關之名
    稱。(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
二、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八條)

法規異動

修正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