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執法字第 10831002160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為使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便利民眾投標、提高
投標意願、降低圍標情事之發生,並公開、透明、正確及妥適進行不動產
通訊投標作業程序,提升行政執行效能,爰訂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
署辦理不動產通訊投標作業參考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計十二點,
其要點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分署辦理不動產拍賣,採通訊與現場投標並行。(第二點)
三、分署應於官方網站設置通訊投標專區及向郵局承租通訊投標專用信箱
    。(第三點)
四、投標之方式及應備文件;投標書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投標之意思表
    示。(第四點)
五、拍賣公告應記載事項。(第五點)
六、通訊投標信函領取及投入標匭之程序。  (第六點)
七、開標方式及投標人未到場喪失之權益。(第七點)
八、拍定後保證金之處理方式。  (第八點)
九、繳納價金之期限。(第九點)
十、通訊投標無效之情形(第十點)
十一、分署應主動向民眾宣導通訊投標之便利性及方式。(第十一點)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或與不動產拍賣公告不符者,應依拍賣公告記
      載。(第十二點)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