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80350153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業經總統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以華總一義字
第一0七000八0八八一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本法
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財團法人依前三項申請改隸
許可者,其申請程序、許可條件與移轉監督管理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為落實本法上開規定,並使財團法人辦理改隸
有規可循,爰擬具「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所稱改隸之定義。(第二條)
三、申請改隸許可之條件。(第三條)
四、申請改隸許可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第四條)
五、原主管機關應經擬改隸主管機關同意之程序。(第五條)
六、原主管機關受理改隸申請後之處理期限,以及財團法人自收受主管機
    關許可文件後,向法院辦理登記及將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之
    期限。(第六條)
七、改隸生效之時點。(第七條)
八、原主管機關於改隸許可後,將財團法人相關資料移送改隸後之主管機
    關義務。(第八條)
九、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九條)

法規異動

訂定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