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法務部法律字第 1080350071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 條,自108年2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關於財
團法人之合併,財團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明定,其申請許可合併之條
件、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爰擬具「財團法人
合併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用詞定義。(第二條)
三、全國性財團法人相互合併、全國性財團法人與地方性財團法人相互合
    併及地方性財團法人相互合併之限制。(第三條)
四、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之條件。(第四條)
五、財團法人合併時應締結合併契約,及合併契約應載明之事項。(第五
    條)
六、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之申請人、申請程序及應檢具之文件。(第六
    條)
七、主管機關受理財團法人申請合併許可之處理期限,以及應徵詢消滅法
    人主管機關之意見。(第七條)
八、合併之財團法人向法院辦理登記及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限。(第八條)
九、存續或新設財團法人概括承受消滅法人之一切權利義務之時點。(第
    九條)
十、廢止財團法人合併許可之事由。(第十條)
十一、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有改隸之情形,仍適用本法。(第十一條)
十二、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

法規異動

訂定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