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明確規範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定之財團法
人之範圍、風險評估程序、監督管理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爰參
考相關國際規範,並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之授權,訂定「主管機關辦
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共計十一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特定財團法人定義。(第二條)
三、主管機關對特定財團法人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辨識與評估之方式、頻
率及相關措施。(第三條至第七條)
四、主管機關依風險評估結果,對特定財團法人進行查核,並舉辦相關教
育訓練、公開態樣或指引報告。(第八條至第十條)
五、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