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法務部法資字第1071150836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 並自107年6月20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法律事務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設置作業規範於八十九年六月三日訂定函頒,為本
部「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之法源依據,並據以執行本部及所
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及機關內部網站維運工作,訂定至今曾修正四次。配合
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
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條附表,爰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
,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
「去法院化」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權責分工:
  (一)督導單位
        1.本部成立「法務部及所屬機關網站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查核
          小組),由本部相關單位、臺灣高等檢察署、行政執行署及矯
          正署派員組成,負責督導及考評各機關網站維運管理情形。
        2.查核小組由本部綜合規劃司統籌管考事宜,本部資訊處負責幕
          僚作業。
  (二)管理單位
        實體網站環境由本部資訊處統籌管理維護,包括網站硬體及系統
        軟體之管理維護、網址之分配及管理、網站安全之防護與 WEB主
        機儲存空間規劃及分配。
  (三)設站機關
        1.各機關應負責管理、維護機關之網頁及資料內涵,並辦理相關
          安全管理等事宜。
        2.各機關應成立網頁推動小組,指定副首長或高級主管人員為召
          集人,成員應包括各業務負責人員及資訊人員。並指定專人為
          網頁管理人,統籌網頁維護、推動及聯絡事宜,並負有確認登
          載之文件經過審核、確保資料之正確及時效性、定期檢查網頁
          上之連結及隨時檢測網站是否遭破壞並通報管理單位等職責。
        3.各機關全球資訊網之網頁依各項目資料更新之週期及權責單位
          之分工填寫「網頁維護週期表」(週期表格式置於本部部內網
          站軟體下載區),並送督導單位備查。各機關內部網站之網頁
          維護情形則應納入自行查核項目,由各機關網頁推動小組辦理
          考評。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
之「法院」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