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八十五年八月七 日訂定發布後,其間歷經六次修正。為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 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 關規定,爰修正本標準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