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由檢察總長、該署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
檢察官組成;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由各
該檢察署檢察長、全體實際辦案主任檢察官、檢察官組成。
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總長為主席;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
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以檢察長為主席。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
應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一人代理之。
前項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得由主席或
全體實際辦案之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五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加開臨時會。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修正相關檢察機關用語規定
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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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之議決事項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法官法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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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因故不能出席該署檢察官會
議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理出席。但每一檢察
官受託代理一人為限。
前項委託代理出席之人數,不得逾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逾出席人
數三分之一者,以抽籤方式定之。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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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因討論提案所必要,得經主席之核定
,邀請會議成員以外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
前項列席人員說明或陳述完畢,即請退席。但經主席核定在場參與討論者
,得延至議案表決前退席。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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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
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
署文書科辦理。
〔立法理由〕 同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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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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