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700082010號函訂定 發布全文8點,並自107年6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為維護國人飲食用藥之安全,建構優質民生健康消費環境,提升對食品藥
物犯罪案件之處理效能,藉建立查緝食藥案件聯繫平台,整合各機關之專
業及資源,透過有效、具體查緝食藥案件之積極作為,展現政府從嚴追訴
之決心,爰訂定「檢察機關查緝食品藥物犯罪案件執行方案」(以下簡稱
本執行方案),計八點,重點如下:
一、本執行方案訂定之目的。(第一點)
二、明定執行機關為檢察機關、衛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等。(第二點)
三、具體列舉執行步驟,並規劃具體作為,以利執行。(第三點)
四、將偵查作為具體區分為「先期準備作業」、「證據保全」、「嚴密追
    查幕後主嫌」及「從速、從嚴偵辦,查扣犯罪所得,具體求處重刑」
    四部分,並明定具體措施,以利執行。(第四點)
五、新聞發布事項。(第五點)
六、各地方檢察署應陳報執行成效,以利管考。(第六點)
七、經費事項。(第七點)
八、明定臺灣高等檢察署為督導、考核機關。(第八點)

法規異動

訂定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