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10704513380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 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為使各級檢察署能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於八十三年十月四日以
(八三)法檢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訂定「檢察署辦理群眾突發事件要點」
,全文九點,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法檢字第二九二九一號函修正名
稱「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最近一次於九十四年七月六
日以法檢字第0九四0八0二六二四號函修正全文九點。茲為配合法務部
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條
附表,本次再行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
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

法規異動

修正

一、各級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處理
    小組(以上簡稱處理小組),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其
    他適當人員組成之。
〔立法理由〕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