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為使各級檢察署能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於八十三年十月四日以 (八三)法檢字第二一三五一號函訂定「檢察署辦理群眾突發事件要點」 ,全文九點,於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以法檢字第二九二九一號函修正名 稱「檢察機關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注意要點」,最近一次於九十四年七月六 日以法檢字第0九四0八0二六二四號函修正全文九點。茲為配合法務部 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並修正第七十三條 附表,本次再行修正相關規定之文字,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 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去法院化」之決議。
一、各級檢察署為妥適處理群眾突發事件,應分別成立群眾突發事件處理 小組(以上簡稱處理小組),由檢察長指派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其 他適當人員組成之。
配合法務部組織法修正第五條、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 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定,爰刪除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法 院」等文字,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