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800008840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並自108年1月1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69年5月24日司法行政部(69)臺函刑字第5451號函核准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74年6月13日法務部(74)法檢字第7078號函核准修正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74年7月20日法務部(74)法檢字第8888號函核准修正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83年9月8日法務部(83)法檢字第19566號函核准修正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89年6月8日法務部(89)法檢字第1817號函核准修正發布全文17 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91年3月18日法務部法檢字第 0910001551號函核准修正發布全文 17點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0990005361號函修 正發布第14點;並自99年4月30日生效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210017420號函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自即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 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9.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10700106870號函修正發 布名稱及第1點、第2點、第4點,並自107年8月7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10.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檢察署檢文廉字第 10800008840號函修正 發布第8點,並自108年1月11日生效

立法總說明

「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司法行政部(六九)台函刑字第五四五一號
函核准施行,歷經八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名稱及三
點規定。茲因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援用法務部訂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已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
    施要點」辦理。
〔立法理由〕
法務部訂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已於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爰
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