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於六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司法行政部(六九)台函刑字第五四五一號 函核准施行,歷經八次修正。為配合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 法院組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九日修正名稱及三 點規定。茲因本注意事項第八點援用法務部訂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已於一百零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爰配合修正。
八、「他」案如有協同辦案之必要時,依「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 施要點」辦理。
法務部訂定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已於一百零 七年十月十八日修正名稱為「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協同辦案實施要點」,爰 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