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於民國一百零二 年六月十八日訂定,現因應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法務部組 織法第五條、法院組織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及第七十三條附表規定,爰修 正本行政規則名稱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 ,俾落實司法改革會議中關於打造中立、透明檢察體系之各級檢察署名銜 「去法院化」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