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花分檢朝文字第1071 000074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點、第3點、第15點及第4點附件、第17點 附件;刪除第18點,並自107年5月25日生效(原名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 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
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函頒,其後未曾修正。本次因配合法院組織法增訂
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自一百零七年五
月二十五日生效,爰予修正本須知,修正重點如次 :
一、修正機關名銜,俾符合審檢分隸原則。(本須知名稱、第一點、第三
    點、第十五點以及第四點、第十七點附件)。
二、刪除原生效日期規定(第十八點)。

法規異動

修正

一、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
    條至第二十一條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銜。

三、民眾向本署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填具「臺灣高等檢察署花
    蓮檢察分署檔案應用申請書」(附件一),載明下列事項,向本署提
    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
        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
        (居)所。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如係意定代理者,並應提出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
        者,應敘明其關係。
  (三)申請項目。
  (四)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五)檔號。
  (六)申請目的。
  (七)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八)申請日期。
    前項申請,得以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之。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銜。

四、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
    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後
    ,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及陳核程序(附件三),檢
    察刑事類檔案陳送檢察官核定;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
    長核定。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准駁情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副知檔案室、統計室、訴訟輔導
    科、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准駁數量、便民業務
    、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前項書
    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專戶,帳號:臺灣銀行花蓮分行01
      8036070266),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
      收據及複製品。
〔立法理由〕
修正機關名銜。

十七、本署受理民眾申請檔案應用程序如作業流程圖(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