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程」於一百零二年十 一月十三日訂頒,嗣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第 3點。為配合法院組 織法增訂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有關各級檢察機關名銜「去法院化」之相關規 定,爰修正本流程名稱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流 程」,並刪除末條規定,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