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門禁管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桃檢坤料字第1061400197 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6點、第7點,並自106年10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檢察

立法總說明

本署新大樓業於106年3月15日落成啟用,相關管制區位置及範圍亦隨之變
更,原係於本署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聯合辦公廳舍二樓聯合勤務台換發臨
時門禁卡,現則改於新大樓一樓大樓法警室入口右側窗口換發,以管制人
員進出管制區。
爰此,為有效執行本署門禁管理及強化管制作為,配合換發臨時門禁卡之
位置改變,擬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門禁管理執行要點」第二點、
第六點、第七點修正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第二點名詞定義「二樓勤務台」修正為「法警室換證處」。
二、第六點配合第二點名詞定義修正做文字修正。
三、第七點配合第二點名詞定義修正做文字修正。

法規異動

修正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係指本署裝設有門禁管制系統,人員進出須使用門禁卡
        之辦公區域及庫房。
  (二)法警室換證處:係指本署一樓大廳法警室入口右側之窗口。
〔立法理由〕
因本署業搬遷至新大樓,登記換發臨時門禁卡之位置變更,爰修正名詞定
義。

六、外賓欲進入管制區,應明確告知事由、欲拜訪之員工職稱、姓名,由
    法警室換證處人員通知受訪人,請員工陪同進出,或經其同意後憑證
    件登記更換臨時門禁卡進入。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點名詞定義修正,爰修正文字。

七、法警室換證處應設置登記簿,登記外賓姓名、身分證字號、服務機關
    (單位)、來訪時間、受訪者姓名、換卡卡號、還卡時間等資料以供
    查考。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二點名詞定義修正,爰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