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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109600 05960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5日停止適用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 0996000106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11點;並自99年11月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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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總字第100150 008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原名稱:臺灣臺北女子看守所辯護人 電話預約律師接見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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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北女所戒字第109600 05960號函發布,自109年9月15日停止適用
法規異動
停止適用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