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4月9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人字第10707002200號函修正發 布第5點、第6點,並自107年7月1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法務 / 監所

立法總說明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輔育院聘任導師訓導員技師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訂定函頒。復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
日配合行政院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一0二00一九三三
八號函核定本署少年輔育院人員專業加給,修正本要點第三點。本次鑑於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業經總統於
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公布,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本要點第
五點及第六點比照之法律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五、導師、訓導員、技師之資遣,由少輔院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立法理由〕
本點比照之法律原為公務人員退休法,茲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一
百零六年八月九日經總統公布,爰配合修正比照之法律名稱。

六、導師、訓導員、技師之退休、撫卹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部分,由少
        輔院報經法務部矯正署審定,轉送銓敘部核支。
  (二)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部分,依其
        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為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
        支。
〔立法理由〕
本點比照之法律原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茲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休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經總統公布,爰配
合修正比照之法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