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導師、訓導員、技師之資遣,由少輔院比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法務部矯正署核定。
〔立法理由〕 本點比照之法律原為公務人員退休法,茲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業於一
百零六年八月九日經總統公布,爰配合修正比照之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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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導師、訓導員、技師之退休、撫卹年資,比照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
遣撫卹條例之規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部分,由少
輔院報經法務部矯正署審定,轉送銓敘部核支。
(二)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學校教職員退撫新制實施後之部分,依其
繳納退撫基金費用為準,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核
支。
〔立法理由〕 本點比照之法律原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及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茲公立
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休例業於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經總統公布,爰配
合修正比照之法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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