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本監運作接見志工原僅簽擬招募對象、服務項目、志工權利、義務及
經費來源等規定,並未將志願服務隊制度化,對志工管理及考核服務方式
,亦無明文規定。經參照志願服務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本監接見志願
服務隊設置要點,全文10點,內容如下:
一、訂定本要點目的(第1點)。
二、志工管理單位為人事室,負責召募、訓練。運用單位為戒護科,辦理
工作輔導與考核。(第2點)
三、招募方式:不定期於網站公告招募訊息,有意願者經遴選通過獲聘為
志工,一年一聘。志工完成基礎及專業訓練者,本監發給服務紀錄手
冊,並為其辦理意外保險新臺幣(以下同) 100萬元整。志工隊員互
選1名為隊長,協助排班及志工間聯繫事宜。(第3點)
四、招募對象:年齡20歲以上,品行端正具服務熱誠之社會人士。以退休
公教人員或本監同仁眷屬優先。另給予未滿20歲在學學生體驗社會服
務機會,訂定得經家長同意擔任短期性學習志工,協助服勤。(第 4
點)
五、服務項目包括:引導家屬至各受理處,辦理各項申請等。(第 5點)
六、服務守則:列8項。(第6點)
七、考核方式:由戒護科每年度對志工實施考核1次,如連續6個月以上未
出勤或有違反服務守則情事者,不予續聘。(第7點)
八、志工之交通費及誤餐費依現行標準發放:服務全日( 6小時)者新臺
幣400元;半日(3小時)者,發放 200元。由管理單位按月造冊發放
。(第8點)
九、經費來源:本監年度預算之相關經費下支應。(第9點)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志願服務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第10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