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經法務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數位發展部以
一百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法令字第一一三0四五0三五00號令、金管銀
法字第一一三0二七0二四七一號令、數授產經字第一一三0000八四
三一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一條;並自一百十三年三月一日施行。茲因洗錢
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全文,原第
十五條之二第六項移列為第二十二條第六項,爰修正本辦法,並修正名稱
為「洗錢防制法第二十二條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
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辦法訂定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配合本法第六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修正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至第
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
三、為使文意明確,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四條)
四、修正本辦法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