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80460208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6條至第8條、第12條、第13條、第21條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工業

立法總說明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前於九十五年七月六日
訂定,並於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名稱及全文二十一條發布施行。
嗣後歷經二次修正,最後係於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修正部分條文並自發
布後三個月施行。
茲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推動健康遊戲環境,特就棋牌益智娛樂類遊戲研
擬提出相關措施,考量目前我國之棋牌益智娛樂類遊戲分級級別較低,為
保護兒少適齡娛樂環境,並落實兒少健康遊戲環境與消費者之權益保障,
爰將遊戲類型及分級更加細緻化,以遊戲結果是否會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
為級別提升之要件,調整棋牌益智娛樂類遊戲之分級級別,修正本辦法部
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健康遊戲環境,使遊戲類型分級更為細緻,將
    單純「棋奕類遊戲軟體」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分開定義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為使兒少更能選擇適齡遊戲,並使我國分級級別與國際接軌,爰將使
    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
    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修正分級級別為輔導十五歲
    級。(修正條文第六條)
三、修正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之遊戲結果未直接影響虛擬遊
    戲幣增減之分級級別,列為輔導十二歲級。(修正本條文第七條)
四、配合現行「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已重新分類、定義並修正分
    級級別為輔導十二歲級或輔導十五歲級,爰將此類型遊戲從原保護級
    條文刪除。(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配合第二條用詞定義之修正,將情節標示與警語標示等相關條文用語
    酌修,以使規範用語一致。(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六、考量本次修正對現行「棋牌益智及娛樂類遊戲軟體」業者影響較大,
    爰給予業者配合履行義務所需時間,明定本辦法修正施行之緩衝期間
    。(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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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遊戲軟體:指整合數位化之文字、聲光、音樂、圖片、影像或動畫等
    程式,提供使用者藉由電腦、手持或穿戴式實境體感裝置等電子化設
    備操作以達到一定遊戲目的之軟體。但不包含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之軟體。
二、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指遊戲軟體發行、代理、租售、散布、展示陳
    列、提供接取瀏覽或下載之人。
三、棋奕類遊戲軟體:指在模擬之棋盤上依照規則移動棋子,且以策略決
    定輸贏之遊戲,包含模擬之五子棋、跳棋、象棋、圍棋等內容者。
四、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指以模擬之麻將、撲克、骰子、鋼珠、
    跑馬、輪盤為內容或以小瑪琍、拉霸、水果盤之圖像連線遊戲為內容
    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及第二款未修正。
二、為保護兒少適齡娛樂及健康遊戲環境,使遊戲類型分級更為細緻,將
    單純棋奕類遊戲軟體與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分開定義,爰增訂
    第三款棋奕類遊戲軟體及其定義。
三、現行條文第三款移列第四款,將該款遊戲軟體類型名稱修改為牌類及
    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五級:
一、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遠處全裸、經過處理之裸露畫面或以圖
    像、文字、影像及語音表達輕微性暗示等描述。
二、暴力、恐怖:攻擊、殺戮等血腥或恐怖畫面,未令人產生殘虐印象。
三、菸酒:引誘使用菸酒之畫面或情節。
四、不當言語:出現粗鄙文字、言語或對白。
五、反社會性:有描述前條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當行為,但不致引發兒
    童及少年模仿。
六、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
    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七、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五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立法理由〕
一、第一款至第五款未修正。
二、增訂第六款,說明如下:
  (一)參考南韓、日本、美國及歐盟各國對於有涉及使用遊戲虛擬幣進
        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影響遊戲虛擬幣增減之棋弈類、牌類及益
        智娛樂類之分級,多數皆至少列為輔導十二歲級,並依遊戲內容
        提升級別。
  (二)為避免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遊戲結果會直接影響虛擬
        遊戲幣增減」之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對未滿十
        五歲人之行為衍生不良影響,另參考國際分級規定,爰將前述情
        節之遊戲級別提升至輔導十五歲級。
三、現行條文第六款遞移至第七款。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輔十二級:
一、性:遊戲角色穿著凸顯性特徵之服飾或裝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
    性或醫學性之裸露畫面。
二、暴力、恐怖:有打鬥、攻擊等未達血腥之畫面或有輕微恐怖之畫面。
三、不當言語:一般不雅但無不良隱喻之言語。
四、戀愛交友:遊戲設計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五、未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或遊戲結果亦不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之
    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
六、其他描述對未滿十二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至第四款未修正。
  (二)為使兒少更能選擇適齡遊戲,並使我國分級級別與國際接軌,爰
        將遊戲結果是否會直接影響虛擬幣增減作為級別提升與否之要件
        ,增訂第五款,將遊戲結果未直接影響虛擬遊戲幣增減之牌類及
        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修正為輔導十二歲級。
  (三)現行條文第五款移列至第六款。
二、第二項刪除。考量遊戲軟體內容涉及各情節時,即應依所涉情節之最
    高分級級別分級,無須贅予規定,爰刪除之。

遊戲軟體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護級:
一、暴力:可愛人物打鬥或未描述角色傷亡細節之攻擊等而無血腥畫面。
二、其他描述對未滿六歲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立法理由〕
配合前二條棋弈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軟體分級級別修正,爰刪除現
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

同一遊戲軟體內容有以下情形者,應以中文明顯標示下列各款情節名稱。
其情節達三種以上者,應按內容比重至少標示三種情節:
一、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或反社會性等七種情節
    。
二、第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條第五款所定之棋奕、牌類及益智娛樂。
三、涉及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之情節。
遊戲軟體之情節名稱標示方法如下:
一、有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標示於產品包裝正面或背面之左下方或右
    下方。
二、無遊戲軟體產品包裝者,應於遊戲軟體說明、下載、起始網頁或連結
    處旁為明顯之標示。但因體積過小或性質特殊無法為標示者,不在此
    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如下:
  (一)第一款及第三款未修正。
  (二)配合第二條名詞定義、第六條第六款及第七條第五款之級別修正
        ,酌修第二款之文字,以使規範用語一致。
二、第二項未修正。

遊戲軟體應於遊戲軟體產品包裝及遊戲軟體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以中文
明顯標示下列警語:
一、注意使用時間、避免沉迷、遊戲虛擬情節勿模仿或其他類似警語。
二、以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為遊戲主要情節者,應標示不得利用遊
    戲賭博、從事違反法令或其他類似行為之警語。
三、以購買遊戲點數(卡)、虛擬遊戲幣或虛擬寶物作為付費方式者,應
    標示其付費內容及金額、遊戲部分內容或服務需另行支付其他費用,
    或其他類似警語。
四、限級遊戲軟體應標示滿十八歲之人始得購買或使用之警語。
〔立法理由〕
一、配合第二條用詞定義之修正,酌修第二款之文字,以使規範用語一致
    。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
。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後三個月施
行。
〔立法理由〕
考量本次修正涉及業者較廣,給予業者緩衝期以因應法規施行,爰增訂第
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