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用詞定義:
(一)餐飲業者,指符合下列條件之業者: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之本國營利事
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本國營利事業。
2.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
平台」內登錄「餐飲業」相關資訊。
3.以實體店經營餐飲業務、非無人化服務之方式營業,且非停
業中。
4.目前無導入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一者。
(二)上架外送服務方案,指以下服務方案之一:
1.上架服務,例如:上架、拍照、網路、硬體租賃、點餐自取
等。
2.行銷服務,例如:推薦置頂、專區推廣、滿額折抵、抽獎活
動、免運活動、折扣碼優惠等。
3.配送服務,例如:汽車貨運業透過數位平台進行餐飲接單、
配送等作業。
(三)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上架外送服務方案,符合下列條件,並經
本部公告之業者:
1.依公司法登記之公司,且設立一年以上。但能提出經營上架
外送服務方案之相關優良實績,並經本部審查通過者,不在
此限。
2.提供配送服務者,應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G101061 汽車貨
運業」、「G101071 汽車路線貨運業」。並應依食品安全衛
生管理法之相關規定,於「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內登錄
「物流業」相關資訊。
3.最近一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4.無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5.最近一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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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款之申請係由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業者完成上架外送服務方案之簽
約、上線及教育訓練等作業,並先對餐飲業者折抵相當補助款之金額
後,由服務提供者代餐飲業者以函文檢附下列資料,向本部申請:
(一)餐飲業者請款申請及聲明書(附件三)。
(二)餐飲業者與服務提供者雙方簽名或蓋章之上架外送服務方案契
約書影本。
(三)服務提供者對餐飲業者之發票。
(四)請款領據(附件四)。
(五)申請補助總表(附件五)。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資料,服務提供者得先以電子方式傳送本部預
先審查。
第一項申請,本部得就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公告餐飲業者名單;就不
符合規定者,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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