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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行法規)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746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至第7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2月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05002783號令訂定發 布全文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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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4月30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0925001098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條、第2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條文(原名稱 :消費品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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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140002580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 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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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10440007460號令修正 發布第5條至第7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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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5050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第10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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