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
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
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
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
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立法理由〕 一、因年度預算經費有限,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依預算經費調控獎金之發
放額度,且每件獎金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並明定計算方式,以資
明確。
二、為簡化獎金計算及發給程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加成獎金
之規定及第二項後段有關「有效件數率」之定義。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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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因年度成案案件之日期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
日,爰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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