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8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四字第 10740005050號令修 正發布第6條、第10條條文,並自107年10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商品檢驗

立法總說明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自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發布施行,其間歷經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
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本次修正係為因應預算經費有限,重新檢討本辦法
第六條「義務監視員之工作績效」關於「基本獎金」及「加成獎金」之發
給,修正義務監視員舉發案件獎金之發放方式,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
之商數計算之,並刪除「加成獎金」之規定。另因年度成案案件之日期計
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日,爰本次修正條文自一
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法規異動

修正

專責機關得視監視員之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酌給獎金或獎品予以獎勵:
一、反映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案件經調查為有效件數者,酌給獎金。獎
    金之計算以年度預算除以有效件數之商數,並計算至十位數,個位數
    無條件捨去。計算後每件獎金如超過新臺幣三百元,以新臺幣三百元
    為上限,獎金總額每年每人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為上限,工作績效優
    良者並得給予獎品獎勵。
二、反映度量衡器標示案件經移轉成案者,酌給獎品獎勵。
前項有效件數,指依度量衡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封存者。
〔立法理由〕
一、因年度預算經費有限,修正第一項第一款,依預算經費調控獎金之發
    放額度,且每件獎金以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並明定計算方式,以資
    明確。
二、為簡化獎金計算及發給程序,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加成獎金
    之規定及第二項後段有關「有效件數率」之定義。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三款移列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六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
施行。
〔立法理由〕
因年度成案案件之日期計算區間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起算至當年九月三十
日,爰本次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