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五條第一項及商品檢驗業務委 託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 簡稱本局)委託辦理商品驗證登錄業務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商 品驗證機構),於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業務文件進行歸類管理與保存 運用,特訂定本要點。
五、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無法依前點第五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期限保存文件 者,經本局同意後,將相關資料送本局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