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經濟部經營字第106038215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 ,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立法總說明

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其中增
訂之第八十九條規定:「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於其核能發電廠營運
期間,應提撥充足之費用,充作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作為放射性廢棄
物處理、運送、貯存、最終處置、除役及必要之回饋措施等所需後端處理
與處置費經費。(第一項)前項費用之計算公式、繳交期限、收取程序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故本法修法
後,相關後端基金費用之提撥與應遵行事項,應遵據訂定辦法,爰擬具「
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
一、明訂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規範後端基金費用之提撥方式與繳交期限。(第二條)
三、規範各項後端營運工作項目之費用重估規定。(第三條)

法規異動

訂定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