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經濟部經工字第 107046029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 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國營經濟事業

立法總說明

為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以下
簡稱本條例)於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公布施行,歷經三次修正,一百零六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甫公布最新修正條文。本條例為鼓勵國營事業投入創新
或研究發展,以厚植整體產業能量,推升我國經濟動能,並考量現行國營
事業投入研究發展之經費仍有強化空間,爰增訂第九條之一,明定國營事
業編列研究發展預算應達其總支出預算之一定比例,以加強投入創新或研
究發展;同時為活絡其從事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獲得成果之運用,爰參考科
學技術基本法第六條之立法例,明定國營事業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成果之
歸屬及運用,得不受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之限制。茲為完備後續推動之配
套規範,爰擬具「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共計十五條
,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適用順序、用詞定義、成果歸屬及適用範圍。(第二條、第
    三條、第五條)
二、國營事業訂定書面契約時應考量之因素。(第四條)
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第六條至第九條)
四、建立研發成果之相關機制。(第十條及第十一條)
五、研發成果之收入及獎勵。(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六、研發成果運用之報告及績效考核。(第十四條)

法規異動

訂定1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