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
二十五條規定,發電業應依規定設置發電設備,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電業設備有關規則。考量國內目前發電方式,及參考日本、美國等國外規
範,並納入目前積極推動之再生能源發電種類,如水力、風力、地熱、生
質能、太陽光電、燃料電池等發電方式,爰擬具發電設備裝置規則(以下
簡稱本規則),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則適用範圍。(第二條)
二、規範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水輪機、燃料電池設備、風
力發電機組轉子葉片及其附屬設備之配置、安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三條至第十五條)
三、規範各類發電機組之發電機及其附屬設備之配置、安全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二條)
四、規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配置、安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五、明定升壓變壓器、開關場及電源線等性質與輸配電設備相同者,適用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相關規定(第二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