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要點之補助對象與額度:
(一)補助對象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二)申請單位應辦理太陽光電案場推動及管理相關工作,此工作項目
每一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貳仟萬元為上限。
(三)為維護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及週邊生態環境,
申請單位於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太陽光電示範場域完工併聯後五
年內,應委託專業團體或法人辦理嘉義縣國有鹽業用地及其週邊
緩衝區棲地營造、生態紀錄及保育工作等業務,此工作項目每一
年度申請補助經費總額,以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為上限。
(四)執行單位得依申請單位執行情形,調整補助金額。
(五)本專區範圍內已獲政府機關核准補助之相關示範及推廣利用項目
,不得再以本要點申請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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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補助經費支用範圍與運用方式:
(一)經費支用範圍以核定經費補助計畫書執行期間內執行計畫項目所
需費用為限。
(二)申請單位得自行或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委託專業機構辦理核定計畫
書執行內容之相關事宜。如係委託辦理時,應負責確實審查經費
及人力運用之合理性。
(三)有關本要點第三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經費,申請單位應依前款規
定,委託專業團體或法人執行棲地營造、週邊聚落發展培力、生
態紀錄及布袋鹽田保育工作平台等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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