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標準訂定之依據,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修正為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爰修正第一條規定,以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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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
稱本港區)之營運審查及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者,應依
本標準繳納規費。
〔立法理由〕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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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計收標準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本港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申請換、補發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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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一、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
出許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為合理反映行政作業成本,爰調整申請及換、補發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規費為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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