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4年4月14日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企法字第11414006041號令修正 發布第1條至第3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組織

立法總說明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十二日訂定實施迄今,為合理反映行政作業成本並使法規符合現況,爰擬
修正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標準訂定之依據,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
    二項修正為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爰修正第一條規定。(修正條文第一
    條)
二、鑑於現行申請、換發及補發人員或車輛之長期入出許可證係依據自由
    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並據以收費,考量現行
    實務上已無核發短期入出許可證,爰刪除短期入出許可證項目並將每
    件申請、換發及補發規費由新臺幣二百四十元調整為二百七十元。(
    修正條文第二條及第三條)

法規異動

修正

本標準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本標準訂定之依據,由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修正為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爰修正第一條規定,以資適用。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以下簡
稱本港區)之營運審查及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者,應依
本標準繳納規費。
〔立法理由〕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前條計收標準如下:
一、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或以外之事業申請進入本港區營運審查費:每件新
    臺幣二千元。
二、申請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費: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申請換、補發本港區人員或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每件新臺幣二百七十元
。
〔立法理由〕
一、依據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規定,自由港區人員或車輛入
    出許可證已無短期態樣,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文字。
二、為合理反映行政作業成本,爰調整申請及換、補發人員或車輛入出許
    可證規費為新臺幣二百七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