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及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優先乘坐者,應
於訂位、購票或劃位時主動告知其身分,並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明文件供
查驗,並登錄身分證字號。但其他法令就記名票種或應登錄資料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規定身心障礙者依規定請求半價優待,應出示身心障礙者證
明文件供查驗,並登錄姓名、身分證字號,係為供運輸業者造冊申請
優待票補貼。今考量個人資料之保護,僅保留必要資訊,業者即可據
以造冊,並提升身心障礙者購票效率及服務品質,爰刪除登錄「姓名
」之規定。
二、另考量航空運輸搭機乘客須登錄姓名係國際間一致作法,其目的在維
護飛航安全,且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八條亦明確規範航空器飛航時應具
備搭載乘客名單,爰配合增列但書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