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
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為使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
團法人)訂定相關會計處理程序及會計制度與財務報告編製時有所依循,
爰擬具「交通業務全國性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計二
十五條,其規定要點如下:
一、本準則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三、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會計年度及會計制度之主要內容項目。(第三
條)
四、財團法人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等事務之彈性。
(第四條)
五、財團法人會計憑證之處理原則(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六、財團法人會計帳簿之處理原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
七、明定財務報告之內容及相關會計項目之定義。(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二
條)
八、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告之保存年限及銷毀程序(第二十三條
)
九、財團法人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事務。(第二十四條)
十、本準則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