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由路網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協商定之。
配合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刪除須與路網所在地之省政府協 商訂定政府投資捷運公司之資本額及股東持股比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