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投保金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55010870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 標準)
法規體系: / 行政 / 交通 / 公路

立法總說明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費率標準係依據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授
權訂定,大眾捷運法於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刪除有關保險條款及費率之規定,另為配合實務需要,爰檢討相關條文,
辦理修正。
本標準現行條文計六條,本次修正四條、刪除一條,修正後條文計五條,
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前項投保金額、保證金之
    提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本標準名
    稱部分文字。(修正名稱)
二、配合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本標準授權依據。(修
    正條文第一條)
三、修正提高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最低投保金額,並考量桃園
    、臺中大眾捷運系統將陸續投入營運,修正捷運系統每一期間保險金
    額。(修正條文第二條)
四、配合大眾捷運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修正,刪除每一旅客人次保費上下
    限規定。(修正條文第四條)

法規異動

修正5條